中央社:外役監遴選門檻,修法前後比一比(點圖放大)
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
一、配合監獄行刑法條次變更,修正本條例制定依據。(修正條文第一條)
二、修正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,以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門檻。(修正條文第四條)
三、增訂外役監受刑人因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,或受傷、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,應由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解送其他監獄執行。(修正條文第十八條)
四、為免法規體系複雜化,外役監受刑人之相關懲罰規定,應依監獄行刑法辦理,方為妥適,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九條。
五、增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之授權事項。(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)
六、為使規範趨於一致,外役監受刑人之作業收入相關事項,應依監獄行刑法辦理,方為妥適,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。
七、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規定,修正其他監獄遇承攬外役作業準用本條例規定之條次。(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)
資料來源:
中央社新聞粉絲團
行政院 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(pdf 下載)
立法院 外役監條例修正第4條條文
補充:上述立院網頁,下方外役監條例網址尚未更誅最近內容,不曉得是否公告後才會更新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