▌什麼是 兩岸條例第33條之1
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,簡稱 兩岸條例。
臺灣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為下列行為:
一、與大陸地區黨務、軍事、行政、具政治性機關(構)、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、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(構)、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。
二、與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。
三、與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。
▌ 大陸委員會
政府對於唱和中共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少數台灣藝人,給予最嚴厲的譴責,並依照兩岸條例相關規範進行查處。
中共長期以政治意識形態控制藝文影視環境,審查演藝人員相關言行,每逢特定時刻,就會動員臺灣藝人政治表態。
台灣藝人在陸發展不應該為了個人私利,傷害養育栽培他們的土地,此次部分藝人甘願成為中共對台統戰,消滅自己國家的棋子,在此給予最嚴厲的譴責。
將檢視這些藝人的行為,是否涉及 和中共黨政軍合作 而有 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 的情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