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是負責審查中華民國各項法案以及中央政府預算的機關。
依據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,任何法律都需經由立法院通過,並由總統公佈後才有效力。
提案
若要立法,首先必須進行「提案」,可由行政院、司法院、考試院、監察院、立法委員或黨團提出,預算案則僅限由行政院提出。
程序委員會
草案提出後,會送交「程序委員會」進行審議。在程序委員會中,秘書長會排定要討論案件的日期,委員會審核後會將草案送交印刷(複印),並列入議程中的報告事項。
一讀
提案在議程中進行「一讀」(朗讀標題),之後可送交相關的委員會(例如:教育及文化委員會、交通委員會等)討論審查,或經由院會決定後,直接送交「二讀」。
委員會中會針對送交過來的提案,聽取提案人的報告,有時還會邀請和法案內容相關的專業人士提出意見(有時也會舉行「公聽會」)。
之後進行討論,並修正提案的內容。達成決議後,會將議案送至二讀程序。
二讀
在二讀時,會先朗讀提案的內容,並在院會中進行深入討論。
二讀是立法過程中重要的步驟,在過程中,可以提出質疑、進行說明、修正等。
最後決定是送交「三讀」、撤銷、或送回委員會重新審議。
通過二讀的議案,將在下次會議時進行三讀的程序,但若有委員提議,並獲得超過15名委員的附議,可以在當次會議就直接進入三讀程序。
三讀
三讀的過程僅能就文字進行修正,除非發現有違憲法或其他法律時,才可提出撤回或重新審議。
在三讀時,若有委員對於議案有不同的意見,仍然必須等議案表決後,再提出復議。
三讀程序後就要進行全體的表決,若是通過,則送請總統在十天內公佈,並送交行政院執行辦理。
行政院方面在收到來自立法院的要求後,若認為法案難以執行,或有其他問題,在總統核准下可提出「覆議」的要求,將法案送回立法院重審。
立法院接受覆議案後,會召開全院的審查會議,必要時會要求行政院長到立法院說明覆議案的原因。
覆議案必須在15天內進行投票表決是否維持原法案內容,如為休會期間,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,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。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,原決議失效。覆議時,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,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