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【法律學者聯合聲明】立法院應將國會五法退回至委員會充分討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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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Category:** 立法院
**Created:** [2024年五月27日 13:26 UTC](https://www.taiwan1450.com/t/topic/365 "2024-05-27T13:26:40Z"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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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立法院應將國會五法退回至委員會充分討論

## 法律學者聯合聲明

2024/5/27

目前立法院正在進行二讀程序之「國會五法」，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爭議，不但導致國會內部激烈抗爭，社會大眾亦產生疑慮，上週五全國各地公民運動即展現反對倉促通過的強烈民意。我們作為法律學者，在此呼籲立法院應暫停「國會五法」的二讀程序，並將其全部退回委員會充分審議，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，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。

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，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、第 585 號、第 633 號與第 729 號解釋，前述解釋分別闡明「文件調閱權」、「國會調查權」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之意義、內涵、權限主體與對象、程序和救濟等內容，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之憲法界限。釋字第 585 號解釋認定「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」，但「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，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，並非毫無限制。」並說明「其程序，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、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、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，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。」

本次「國會五法」之修訂，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，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，釋字第 585 號解釋文曾經申明：「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，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，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、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。」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之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，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、拒絕陳述、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、表現自由、資訊隱私權、財產權等憲法權利，其目的、範圍、手段、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，就此而言，目前法案顯然不足。

**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之調查權，分屬不同憲法制度** 。質詢權的目的在於，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，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。國會調查權則係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，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之事實基礎。兩者有所不同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並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，均有待審慎討論。目前已二讀通過的修正條文，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，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，若 **繼續倉促在二讀程序中未經審議而全部表決，除了產生許多違憲疑義之外，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** 。

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，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，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，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，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，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，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，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。在這個台灣民主發展的「憲法時刻」，我們 **呼籲立法院不要在本週倉促表決，將其退回委員會，讓相關法案能夠在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之後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** 。倘若立法院仍執意進行三讀程序，我們也 **呼籲行政院與總統依據憲法之規定行使覆議權，退回立法院重啟審議** 。

 ![法學博上、教授 聯合發聲](https://www.taiwan1450.com/uploads/default/original/2X/a/a69b2ba23cd7fe14be168d768c1f50ab182d50ca.jpeg)

  

圖檔來自 [**苗博雅 MiaoPoya**](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miaopoya.sdp/posts/pfbid02AGZsNzawJakP9Dyx7gWhoG2SKui1RXptmnphTEGP5yZiwEw9w1v38Vdcdd6p29bnl) 臉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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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參考資料

> **[Facebook](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Dr.iur.Chang/posts/pfbid029AnjFsTeyRKA9iT9iLGLw4NbFaMqL5A7of5TbUTSR639RJH1ekNepZxc43QTL2Lpl)**

## 延伸閱讀

## [【全國律師聯合會】也受不了藍白亂搞了](https://www.taiwan1450.com/t/topic/359/1)

## [【台北律師公會】也受不了藍白亂搞](https://www.taiwan1450.com/t/topic/364/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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_[View the full topic](https://www.taiwan1450.com/t/topic/365)._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