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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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立法院於2024年5月17日擬強行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、刑法藐視國會罪、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,本公會聲明如下:
立法院必須先「議」後「決」
立法院應先進行「議」,也就是「討論」的程序,才能夠「決」。
憲法第63條:「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、預算案、戒嚴案、大赦案、宣戰案、媾和案、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」
立法院必須先「議」後「決」(參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342號楊建華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)
然立法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、刑法藐視國會罪、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,竟未經實質討論,更未有實質審查,即強行進入院會表決。
本會表達最嚴正的譴責。
切勿以黨派之私而破壞民主憲政之運作原理
立院職權行使法、刑法藐視國會罪、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,
對於憲法機關間的憲政秩序影響深遠,且亦涉及國家財政之重大規劃,對於人民的影響至為重大,
本公會強烈呼籲立法院,應遵守正當程序等憲政原理,並應實質討論及審議相關法案,
切勿以黨派之私而破壞民主憲政之運作原理。
期許立法院本於憲法職責,妥適立法
國會固為民意之彰顯,然立法委員對其選民,亦負有積極參與實質審議之責,
國會的有效運作端賴立委諸公們的實質討論及審議,此亦為民主憲政制度運作之基石。